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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2013-12-17 13:51:01来源:http://www.gnfexpo.com点击次数: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业人士表示,这一办法的实施出台可能会终结有机食品市场的混乱,促进有机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和亮点?对未来有机食品市场有什么好处?

统一管理 加强监督

明确四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1、明确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两项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分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方式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完善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六章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大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3、建立退出机制。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如果考虑转换期、认证申请至认证证书发放的时间,该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实际将在6~8年内无法再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这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一种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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