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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从该条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较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的立法旨趣来说是有所进步的。但其中对民众的食品安全权的保护尚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大多把安全权列为基础性的消费者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是认可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章第7条就对该项权利进行了规定。食品作为满足人们日常生理和健康需要的一种特殊的产品、商品或者消费品,自然适用消费保护法中所言及的各项消费者权利。但是,食品安全权中的安全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权是存在重大差别的,食品安全权中的安全权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所以这种安全权较之于普通商品因制造、设计、警示缺陷给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食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它涉及的消费主体范围最广,与每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紧密。所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的危害程度最深,它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严重者会危及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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